汪某系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书记、主任,2001年2月任某工程局M大桥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并于2002年底主持该项目经理部工作;2003年10月任该工程局N大桥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因其涉嫌贪污,经A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市B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A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被执行逮捕。该案由A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0年12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分析: 该院认为:汪某利用担任某工程局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12月伙同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财务人员(均另案处理),虚列水泥结算款套取公款194952.6元私分;汪某又利用其担任某工程局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7、8月份用虚假单据套取公款320745.8元;综合以上事实,汪某贪污公款共计515698.4元。 面对检察院强大而有力的控诉,铁一般的贪污事实摆在了汪某的面前,他深知该罪名一旦成立,如此庞大的贪污数额,如此严重的犯罪情节,带给他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终生监禁。无形的压力、失去自由的恐惧,再加上即将带给他的千人所指、万人唾弃将他推到了崩溃的边缘,他的眼神变得忧伤浑浊,面目尽显苍白无力,此时此刻他在不断的重复着一句话:谁能救救我。 就在这希望渺茫、看似已无力回天之时,汪某的家属王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找到了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大律师刘纯清律师。其家属称:当其第一次接触刘律师时,并不知道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成就,也不晓得他有如此高的辩护技巧,只是听很多人传扬,但在刘律师接受其委托以后,通过多次去看守所会见汪某,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分析案件的风险和漏洞,不但让汪某重新振作了精神,而且让他找到了一个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他说:“只要刘律师在,我就什么都不怕”。 经过多次会见汪某,查阅所有案卷材料,细心研究案件经过,仔细考虑事实情节以及搜集大量法律法规,在对该案有了全面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凭借多年来的刑事辩护经验,刘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发表了以下珍贵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汪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一)主体上,贪污罪是个人犯罪,而在本案中犯罪主体是项目部,系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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