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威海经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威海经区法院提起公诉。 威海经区法院指控,1、被告人王某自2014年3月份以来,三次向吸毒人员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2克,并从中获取差价。2、被告人王某自2014年9月份以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在其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孙某自2014年9月份以来,向吸毒人员焦某贩卖冰毒,共计约4克,并从中获取差价。 辩护意见:受王某亲属委托,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关于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的贩毒次数有异议,认为指控王某贩毒三次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两次,一次0.5克,一次1克,共1.5克。 1、从郭某的供述分析,能够确定的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的次数只有两次,共计1.5克,一次0.5克,一次1克。 郭某在第3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差不多都是300元一克”;“说不上来从王某手里购买了多少冰(毒)了”。 郭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最后一次从王某手里购买冰毒是在今年(2014年)国庆节前后,他给了我半克冰,收了我200元钱,我还从王某那里拿过几次,也都是每次1克,他收我300元钱,但我记不清具体时间和次数了”。 2、从王某的供述分析,其供述三次贩卖冰毒给郭某应当是记错了或是公安机关记录有误,实际应当是两次,每次赚差价50元左右,两次赚的差价才有可能不超过100元,不可能是三次。 王某在第1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帮郭某联系购买过三次冰(毒),总共不到2克,我赚他不到100元钱”;“我有时从冰毒贩子手里按180元一克购买,就给购买冰的250元左右一克,如果我以2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就按300元的价格给购买的人,每克赚50元左右”。 结合王某、郭某两人的供述,应当认定王某卖给郭某冰毒的次数是两次,共1.5克冰毒。 三、关于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王某三次容留赵某吸毒。 王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和大个(赵某)一起吸过三次”;“今年(2014年)10月份以后,我们(指王与赵)成为朋友,他有时到我家里玩,我就留他在我1610室里溜冰(吸毒),他在我家里一共是三次”。赵某在第3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从今年(2014年)10月以后,王某有3次在他租住的公寓里让我和他一起吸食过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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