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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7亿仅判三年六个月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3/3

2010年年底,Y某通过其儿子W某认识L某,L某以投资煤炭生意为由向W某、Y某借款几百万元,并承诺支付15%的利息。2011年春节后,Y某、W某为筹集更多资金在L某处赚取利润,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许以高额利息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并将所借资金的一部分用来支付以前借款人的利息,剩余资金以15%的利息转借给L某,从而赚取其中利差。直至案发时,Y某和W某先后向68人吸收资金67627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上亿余元。

二、 【辩护思路】

资深专业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召开专题讨论会。同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依法进行沟通,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要点。

1、发现公诉机关起诉W某的涉案金额中,很大一部分是W某向亲戚、朋友所借,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于这部分金额,艾律师提出应依法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

2、对鉴定结论提出诸多合理怀疑,提出没有扣减大量虚构的“由利息冲抵的本金”,该类金额应当依法扣减。由于该案涉及数百人,借据、收条及银行账目等财务资料上万页,鉴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结论出现较多错误,甚至出现重大偏差,因此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在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同案被告人Y某的笔录后发现,W某在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协助作用,故提出W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犯罪金额也只能是其直接参与部分,Y某单独实施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不能认定为W某共同犯罪金额。

4、犯罪之前表现良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系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鉴于其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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