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石某某、曲某某等被山东省平阴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我所接收丁某某家属委托后,开展辩护准备。通过查阅卷宗、当事人回见核对等一系列工作,,我所律师认为检察院有扩大打击面的嫌疑。关于恶势力团伙犯罪,辩护人认为是被告人为制止阿胶厂排放污水而自发成立的的治污小组,属于自救行为,且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故检察院指控不成立;关于破坏生产罪,被告人既无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也无证据证明阿胶厂有生产经营损失,即便被告人方式不太正确,但不构成犯罪;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属利害关系人所提交,证据有瑕疵。被告人提出罢免村委会,是因村委会治污不力,属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关于敲诈勒索的指控,是因阿胶厂排污管道损坏被告人的设施,阿胶厂作为补偿,补偿给被告6万元,且在事后三年内阿胶厂均为提出异议,故不构成敲诈勒索。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只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文书号:(2018)鲁0124刑初153号 律师点评:因排污纠纷,且村委会协调不力,造成村民与阿胶厂矛盾激化。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要仔细辨别那些事是公民正常实施权利,那些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也要辨明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及事后的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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