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某,张某、羿某某提起公诉,几人开办的公司涉嫌资金1880.67万元,张某为公司主管。接受代理后,策慧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其进行辩护。通过调阅卷宗,回见当事人,律师全面掌握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内容。在庭审中,律师提出对嫌疑人量刑应当以被告人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为准。尽管张某名义上是公司主管,但其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且张想主动交代公安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立功。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刑一年十一个月。 法律文书号:(2016)冀1028刑初60号。 律师点评: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要注重被告人的实际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不应无限牵连,,被告人对其参与的事件负责,尤其对被告人实际获得的犯罪数额负责。在定罪量刑时,还要对其事后有无立功、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进行梳理,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更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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