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与被告人迟某谎称为亲姑姑侄女关系,利用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副总经理武某对迟某的信任,虚构贷款用途,由迟某作为担保人,以空头的B公司的转账支票作质押,以B公司的名义向某公司贷款2700万元,到期归还400万元,尚欠2300万元。上述款项中有1800万元通过迟某个人账户转到蔡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蔡某所欠高利贷,有700万元直接从迟某的账户转出用于偿还迟某所欠高利贷。 裁判结果:经查,通过在卷佐证的书证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上诉人蔡某诈骗所得大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余款由其安排迟某偿还被其所骗取的借款,此节事实不仅有同案犯迟某证实,还有书证及证人张A、贾某的证言予以佐证。法院认为,上诉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诈骗罪律师解析: 本案被告人相互合谋,使用空头支票作为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事实清楚,同时,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