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在亲戚祁某经营的公司上班,祁某曾用齐某的身份证以齐某的名义在银行存款20万元。后齐某提出离开公司,祁某退还其保存的齐某的身份证。不久,齐某到银行谎称本人存单遗失,将祁某所存20万元存单挂失。几天后,齐某将该笔存款全部取出。 【案例分析】 对于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祁某用齐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存款,实质上是将该款项交给了齐某保管,齐某获得了对该款项的合法持有。后齐某通过银行挂失等合法行为将钱取出自用,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挂失后取走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职务犯罪律师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占罪的实质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持有。刑法规定的侵占行为中,合法持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代为保管必须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就保管形成合意或者保管不违反财物所有人的意愿。 上述案例中,尽管祁某的银行存单是用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但这不意味着祁某将存款交给齐某保管。若齐某获得对存款的合法持有,必须是祁某主动将银行存单及密码交给齐某才能形成。而祁某一直实际持有银行存单,并没有委托齐某保管存款的意思,更谈不上齐某对存款的合法持有。 从齐某获得对存款的实际持有来看,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齐某对于存款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知的,其非法占有目的自其向银行挂失该存单时就暴露无遗;存单在祁某处保存,齐某却谎称存单已丢失。齐某向银行申请挂失,就是要将账户内所存款项据为己有。齐某向银行挂失而后取走存款,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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