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中铁集团于2013年9月签订《钢绞线购销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由工贸公司为中铁集团湄渝高速公路某段A3项目部供应钢绞线,每吨含税单价为网价加上固定费用850元(网价指本批次发货最近一批《我的钢铁网》发布的沙钢82B盘条10-13mm网价),数量暂定330吨,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工贸公司应按照中铁集团书面材料计划规定的期限供货(一般中铁集团提前7天通知),中铁集团应在货到工地次月向工贸公司支付货款的80%,余款20%累计到次月的货款中按比例结算。该合同同时约定,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南宁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该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应中铁集团要求于2013年11月向中铁集团提供了价值259710.59元的钢绞线,并于2013年12月26日为中铁集团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中铁集团却未能依约支付货款,且经工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工贸公司于2014年9月书面通知被告解除该合同,该通知已到达中铁集团处,该合同依法解除。现工贸公司要求中铁集团支付剩余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介入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9月接受天津某工贸公司的委托。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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