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份, 刚某某、 张某某、 游某某共谋从山东某化学公司农药厂拉运废水获利, 商定由刚某某负责联系该公司, 游某某、张某某负责通风报信、 协调环保局方面关系, 游某某还负责联系拉运废水的车辆。后游某某联系都某某加入, 由都某某购买罐车、 雇佣司机拉运废水倾倒。非法获利共同分成。都某某、 刚某某及游某某选定在滨城区滨北街道秦台桥处将废水倾倒入秦台河内。随后都某某购买罐车, 雇佣韩某某、 宋某某开车拉运及倾倒废水。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22日案发, 韩某某、 宋某某等人驾驶罐车先后从山东某化学公司农药厂多次运出水质为高浓度碱性废水共计14264.71吨, 趁夜晚倾倒入滨城区境内秦台河内,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经鉴定, 认定该废水按危险废物处置。
2012年2月份, 苏某某与郭某某、 游某某共谋从山东某油业有限公司外运废水倒入滨州秦台河内非法赚取运费分成, 游某某又联系了都某某参与, 由都某某购买罐车并雇佣韩某某、 宋某某、 陈某某开车拉运及倾倒废水, 游某某除为偷排废水通风报信外, 还与郭某某一起在倾倒废水时开车探路。
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 韩某某、 宋某某、 陈某某先后驾驶罐车从山东某油业有限公司多次运出水质为高浓度酸性废水8745.7吨, 趁夜晚倾倒入滨城区境内秦台河内,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经鉴定, 认定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游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 向水体大量倾倒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且属于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宋某某、 韩某某、 陈某某系从犯, 依法应减轻处罚。郭某某、 陈某某系自首,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宋某某有立功表现, 依法可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系截至目前我市查处的最为重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各当事人并无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 为了非法获利违规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河流中, 且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高达20000余吨, 已超入罪标准3吨数千倍, 给河流造成特别严重的污染, 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审理本案中, 法院坚持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形势政策,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 并借鉴全国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 依法认定涉案犯罪行为属污染环境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 并对主要被告人均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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