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 截止到原告胡某某等109名民工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明业建筑公司) 承建的滨州市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提供劳务, 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形。起诉之日, 共拖欠民工工资1168300元。另查, 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工地负责人为袁某某, 袁某某对上述拖欠工资的数额签字予以确认。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胡某某等109人为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滨州市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提供劳务, 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该建筑公司共拖欠民工工资1168300元,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滨魏项目部负责人袁某某在劳务协议上签字以及对拖欠工资数额签字确认, 其行为系职务行为, 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等 109 人工资11683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当前, 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务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且以群体性纠纷为多。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涉及109名农民工, 来自山东、 江苏等五个省份14个地市, 涉及面广, 社会影响较大。滨城区法院妥善安抚了农民工情绪, 引导其推举出4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一一审查证据, 最终判决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足额支付相应工资, 保障了已付出劳动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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