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某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某市某路378弄7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某生化有限公司、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某高温线缆有限公司、某电脑雕刻公司、某大学、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某仪表有限公司、某理工大学、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某医疗电器有限公司、某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某药技术有限公司、某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某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某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某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袁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某案中袁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特点? 职务侵占罪律师做出如下法理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某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在这里,要强调是“非国有的”,因为若是“国有的”,就构成贪污罪,而不是某罪,所以这也是某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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