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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判死刑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3/10

  现年41岁的孙某1998年3月曾因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5月24日。2012年12月24日,“闲不住”想赚大钱的孙某邀约崔某(已判刑)去红河州购买毒品,支付报酬2000元。第二天,二人驾驶越野车到个旧市,孙某向杨某(另案)购买了八块毒品。为隐藏毒品,二人在返回曲靖途中,购买了一箱枇杷,并将八块毒品伪装于枇杷箱内。当日下午6点左右,途经曲陆高速公路西桥收费站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孙某驾车强行将民警设置拦截的警车冲开逃走后弃车逃跑,并将装有毒品的枇杷箱弃于公路东边水沟内,民警现场提取毒品可疑物八块,净重4469.4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7%。2013年2月18日,民警在曲靖抓获正拿毒品给人吸食的孙某,从其携带的眼镜盒内查获海洛因1.7克。

  2013年9月13日,曲靖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判后,孙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解析:

  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还非法持有海洛因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共同犯罪中,杨俊系主犯,且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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