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1 09:04:0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晓波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内容的一名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2015年7月21日,温州女子叶某向龙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丈夫张某经常无故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最近一次家暴发生在2015年7月20日。龙湾区法院审查后,于8月6日作出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叶某的人身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接收法院裁定后,张某提出了复议申请,但被驳回。 2015年9月,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驳回了叶某的诉请。2016年1月29日,叶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张某仍有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诬陷、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 龙湾区法院同意了叶某的申请,并向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家单位协助执行。保护令送达张某之后,其未提出复议。3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并将作定期宣判。 然而,张某对叶某仍纠缠不休。3月7日,张某在叶某工作单位门前纠缠,叶某无奈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张某才作罢。3月8日上班时间,张某又到叶某单位门口蹲守。8日下午,叶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叶某的跟踪、骚扰,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张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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