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14:03:4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殷国安 六名“爱猫狗人士”因怀疑刘某、伊某是虐杀猫狗者,便对二人实施殴打,最后发现打错了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吉某、徐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罚(1月30日新华社)。
此案的判决具有警示意义,它告诉一切爱猫狗人士,告诉那些动物保护的志愿者,你们可以爱动物,但爱护动物不是违法犯罪的通行证。具体说,你可以爱动物,但你无权反对别人不爱动物;即使别人虐待动物了,你也没有惩罚别人的权力。在法治国家,一切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这一次,六名爱猫狗人士打人致伤,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打错了,他们所打的并不是原先视频中虐杀猫狗的当事人。问题在于,如果他们没有打错,如果被打伤的正是虐杀猫狗的当事人,难道他们就没有罪吗?显然不是。即使他们打对了,把虐杀猫狗者打伤,也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他们可能犯下了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至于对方虐杀猫狗,该承担什么责任,也只能依法办事,无论对方是否违法犯罪,都不是六名爱猫狗人士打人的理由。他们只能向执法机关举报,由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而不是由自己行使惩罚权。 长期以来,一些爱狗爱猫人士,打出“反虐待动物”的旗号,大谈“小狗是多么的可爱”“是人类的朋友”,然后反对公民收购、运输、屠宰、加工狗肉,发生所谓志愿者到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的恶性事故,强行收购持有合法运输手续的狗,侵犯公民私有财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却因为他们一个冠冕堂皇的爱狗的理由,置法律于不顾,采取宽容态度。一个负面的先例就是,2011年4月15日,位于京哈高速公路张家湾至漷县段的一辆运狗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双方在争执近15个小时后,事件最终以中华慈善总会下属上善基金等出资11.5万元买下整车的狗而结束。经过几番对垒,结果却是法律败下阵来。有关部门当时也曾正式告知称志愿者的行为已经影响正常经营生活,违反了法律,影响了交通秩序,但最终没有依法进行处置。 现在,我们应该回到法律的立场了。在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吃狗之前,公民收购、运输、屠宰、加工、食用狗肉就都是合法的,谁也无权干预;即使公民虐待动物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其他公民只能举报或报警,而无权进行处置。当爱狗者违法犯罪之后,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爱狗爱猫不是违法犯罪的通行证,他们没有法外特权。上海六名爱猫狗人士的结局应该发挥这样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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