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上结识被告人白某。白某提出其有大量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广发卡”)客户的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提供,刘某随即教唆白某用已知的身份证号码猜配客户设置的密码,并决定由白某将猜配出密码的广发卡相关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刘某,由刘某负责从中窃取客户资金。200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白某利用担任广发行职员的工作便利,对其电脑上保存的广发卡客户信息进行密码猜配,将其中猜配成功的“徐红”等52名广发卡客户的网上支付密码设定为“000000”,后将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陆续告诉被告人刘某。刘某利用“支付宝”平台,以白某提供的广发卡内资金进行在线支付,采用向网络商家购买“边锋银子”等虚拟设备,同时又以卖家身份在网上向商家低价倾销,指使商家将现金汇入其掌控的银行账户,后从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共窃取“徐红”等52名广发卡客户资金432269.54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猜配客户密码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盗窃广发卡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白某、刘某不服,以一审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职员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用卡信息,猜配客户信用卡密码,进而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占有信用卡上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白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白某工作需要可接触广发卡客户信息的便利,猜配客户密码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盗窃广发卡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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