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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虚构房地产开发吸取公众资金构成什么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3/7

  案情简介: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中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房地产开发的集资用途,在企业没有进行生产经营,也没有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实收金额4448.73万元,案发后268名被害人报案,涉案的存款票面金额2782.39万元,扣除本金和利息,实际诈骗金额2554.5451万元。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军除边集资边兑付一部分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外,将大量的集资款随意支配,盲目购买机械设备、支付土地预付款等,并先后购买奔驰等7辆豪华轿车。为偿还集资款,韩某军将刨床、汽车等物品随意低价抵押借款。案发后,韩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解析:

  被告人韩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予严惩,但其有自首情节,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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